高价回收人民币违法吗?
“高价回收”是门好生意,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这属于金融业务中的一类——货币经纪业务(也有叫同业业务的)。 所谓货币经纪业务,就是金融机构之间买卖金融资产(主要是各类债券和现金)的业务。由于这类交易常常规模很小、频率很高,因此又被称为“做市商”业务。 在我国,开办货币经纪业务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根据规定,只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的证券公司才能办理该项业务。目前全国仅有20余家券商获得批准可以开展该业务,而能够同时开展A股和港股做市的券商还不足10家。
与个人和散户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的交易频率更高、单笔金额也更大,因此他们对于价格非常敏感。为了争取客户,一些券商甚至不惜成本进行报价,出现了所谓的“高溢价”交易。 但从法律角度讲,虽然这些“高价”只是体现在交易报价上,并未真正实现现金的流通,但这种行为已经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有可能被处以罚款或通报批评。如果因报价过高导致其他投资人损失,并无法证明其存在主观恶意时,则不构成侵权。[1]不过因为很难取证,这种处罚很少有发生。
除券商外,还有一些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也可以开展货币经纪业务,只不过它们的业务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有实盘交易经验的证券公司在从事此业务中,只能以询价方式报价,不能向客户承诺代客理财或者投资顾问;不得提供股票质押贷款以及买断式回购等直接融资服务;不能参与发行人的发行计划,也无权购买未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