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契值钱吗?
契纸分官契和私契两种。官契,是经官府验证和“关防”后发给的契纸。用这种契纸书写成交的文契,称为官契。官契经官府验证和关防后,须缴纳契税,所以又称“税契”。私契,是不经官府验证和关防的契纸。民人购买田宅,可自行书写成交文契,也可用印卖契纸书写,这种契纸就是私契。
清代的契纸,都是官府所造。私契不关防税契就无效力。官为私民验证、关防私契收取契税的机关是各直省的府、厅、州、县的库或契司。民人买卖田宅,应备由地方官造发的格式印契,或备写该地方官造发的格式契纸,将交易双方的姓名和交易标价写在契尾上,由买主、卖主、中人到地方官府去验证。经地方官府审验属实,加盖“关防”,发给红契,同时收取契税。
官契、私契的效力在清代有变化。顺治前期、中期,只有官契才具有法律效力。顺治十五年(1658)定例:“房地交易,必由官府税契。”康熙六十年(1721),又重申:“民人交易,必经州县税契,给付红契,方许生发。”康熙后期到雍正年间,允许用私契去向官府纳税,拿到官契,官契、私契同时具有法律效力。雍正七年(1729),又取消了买主、卖主和中人一起去衙门验证纳税的规定,只要买主拿着印卖契纸,经州县审验符合例条规定,加盖“官印”,取具保结,纳税领了红契,就算合法交易。实际上,允许了私契的有效。
乾隆后,对田地房屋买卖契纸有严格规定,买卖的双方不准自制契纸,不准用旧纸,不准用写过字的纸。在乡间或市井进行交易,必须经过邻佑、戚族,公议“价值相当”后,才可写立“印卖契尾”去州、县纳税请红(官府“关防”了的契纸为红)。田房交易“应登报三次,十日后无主争控者方准纳税关(防)。”(注:《皇朝法律类成。户律》“婚田”、《清朝文献通考·征榷考》)对用契纸也有严格限制,不准将契纸移作他用,严禁伪造、变造契纸,违者皆要问罪。
总的看来,清代用官印的契纸写成的文契,经过官府验证盖“关防”后的文契,都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