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人民币最大的多钱?
2015年,北京某法院执行了一笔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执行案件。 当时申请执行金额649万余元和利息637万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0万元。 被执行人当时称“就这些钱”,法院经网络查控、线下查询以及委托执行等举措后,执行回案款1103万余元(含申请执行费)并交付给申请人。 但让执行人员感到意外的是,不久之后该案件出现新情况。 原来,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尽管被裁定驳回但当事人仍然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经最高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案因涉及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本息共计1287万元有据。 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合同签订时间及借款发放时间均为2013年;且被申请人同意返还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判决第四项,变更原判决第一项为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287.11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287.11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