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损人民币如何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受损人民币,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因素造成的人民币票面发生残缺或污损,经法定鉴定机构确认不能完全使用的现金。
第四条 残缺受损人民币的兑换原则是: “兑换流通中的人民币,应当保持原面额的完整与清晰。”即:能全部复写的按原面额兑换;只能复写一半的,除支付原面额外,还应补付半额。对不能原样复写的,应采取相应的方法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能辨别真伪,按票面金额全数兑换,票面图案文字清晰程度至少达60%,票面无变质、皱褶、折痕且没有涂改痕迹的,可以兑换; (二)能辨别真伪,票面画面仅有一处模糊,其余均清晰的,可全部兑换;有轻微涂痕但字迹图像仍可辨认的,可予以兑换; (3)钞票正面全部变色,背面一半以上变色的,银行应当全数兑回;对于变色部分面积较小而且形状规则的,如纸币的冠字号码被水渍浸湿而变色,经干燥后,能够辨别真假,即可予以兑付。 但是,下列情形下,即使货币处于残缺状态,也不能兑换。
(三)凡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一律没收,不予兑换。 (四)因受潮、霉变、虫蛀等原因而导致残缺而不能完全识别真假的,在认定其真实性后,可按实际面值的一半换发新券,但不得流通。 对恶意损毁人民币形象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