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元人人民币多会有的?
1948年5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华北银行暂行章程》,规定“华北银行”(简称“华银”)的任务是“管理本区一切人民金融事业及投资业务、发行债券和库券等项”[1]. 据此,华银可发币,亦可借贷;还可发行债券,作为建设项目的集资手段之一。
到1949年上半年,全国的解放区和边区政府有20多个,这些政权大都设立了央行机构,如西北的农业银行、中南的中南银行、东北的联合银行等。这些央行分支机构不仅负责货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还负责制定财经政策和各项预算的审批。
1949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成立总行机关,并成立了营业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同日在京营业。当时全行人员仅有200多人,而办理银行业务的主要机构只有两个,一个在北京,一个在上海。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人民币发行收兑,国务院于10月6日发布命令,任命吴奉璋为中国人民银行主任,聂洪钧、刘毅之为副主任。
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开业,总行设在北平,负责管理全国各地的人民币发行和回收工作。 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银行,其性质属于国有银行,归财政部领导。但它又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有自己的经营目标和经营原则,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手续,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和编制财政预算的执行计划。 从1950年起,除现金交易外,全国所有商业贸易都使用人民币。随着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1955年3月,中央决定取消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以人民币兑换法币,实行外汇制度。从此,人民币退出流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