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分田地是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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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由国民政府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开始,到第二年春天,这个政策就得到了全面的执行。 这部法律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了土地改革政策的法律文告。它规定,废除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实行耕者有其田;以乡村为单位分配土地,多耕地的人不能获得比现在更少的土地等等。

同时,还明确了土地改革的程序和方法。要求土改必须遵循“平均地权”的原则,从富农分出部分土地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从而消灭地主阶级。

这一改革不仅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在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时候,大多数农民都拥护这个政策。他们纷纷拿起锄头、铁锹,把自己的土地划分出来,建立农民自己的政权——村人民政府。 在解放区的土地上,到处响起“打倒土豪劣绅!”“土地归人民所有!”的口号。随着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地主阶级的势力被彻底摧毁了。

解放后,土地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就制定了通过互助组、合作社等方式实现土地公有制的方针。但是,1953年起实施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和三大改造(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中涉及的土地改革却并不顺利。

当时,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均耕地面积很少,而人口却在迅速增长,土地作为生存资料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同时,新中国成立初期大量的军队和地方行政干部来自农村,他们的待遇必须与城市职工一致起来。还面临着恢复和发展生产的任务,土地问题的解决就显得更为迫切。

中共在中南海勤政殿召开会议,作出决策:“有田不种粮,谁该得粮?”“有粮不给工,谁该得工?”——这就为以后的土地承包制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诞生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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