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中央银行有多少分行?
根据《中央银行行史资料选编》记载,抗战前央行的分支行机构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甚至偏僻的县城也有,共计136个分支机构(不包括临时设立机构和停业撤销的)。这些分支行大多由“清”、“盐”两商部及“度支部”演变而来;也有少数属于地方政权或军队系统,如绥远省银行、宁夏省政府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等,均为民国时期特殊的历史背景所致。 从总体上看,这136家金融机构可以归纳为9种类型,分别为国家银行、省立银行、实业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团、信托公司、邮政储蓄银行、保险公司兼营的银行业务以及汇兑公司。 其中,国民政府直接控制的国家银行有4家,即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分别负责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农业信贷、外汇贸易和对外汇款。此外还有国家指定经营外汇的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办理国际结算和票据承兑的专门银行,负责管理国外汇回之款项及代理买卖外汇等业务。
各省设立的省立银行共15家,均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除极少数像陕西省银行是1937年成立的以外,大多数都出现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而且多数集中在东部和中部地区。这些银行在业务上受中央银行管制,资金通过中央银行统一调度使用。当时规定,省立的商业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借款,其发行的钞票以兑换券为主,不能超出本省范围流通使用。
与省立银行不同,民营的工商业金融机构主要为商业性和投机性较强的银号、钱庄和信托投资公司,一般都以发行不兑现的纸币和垫支存款为主。这些机构的数目很多,分布也非常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