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廿二年是什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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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12年拟定了“中华民国公历比同”,决定以公历做为中华民国的施行历,并规定农历作为国民的民俗历,并在中华民国的历法中给予确认。

在共和国历中,被公历年(简称“公历”)作为元年起始的年数;而以农历(简称“旧历”)作为附属的参照历。其依据为:“凡新民国之国民,均要以公历为准崇信日月。旧有祀典俱暂保存。唯旧历用事、习诵诗文者,仍许沿用旧俗、不须改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是,由于国民经习沿袭已久,所以,除官定办事文书中使用公历外,在国民日常生活之间,农历仍然广泛使用。

为了纠正历法的不一致并便于国计民生的需要,1914年,中华民国大总统颁布“修改历法令”,规定:在民国纪年之中,以夏历二月十四日为岁实,即以是日为止,上年农历一月十一日至本年农历一月十四日为一岁,本年农历正月十五日至下年农历二月十三日为一年。同时又规定岁差为五十年置一闰,永为己朔闰法。此即现行农历之法。

使用公历或农历作为中华民国的施行历,使得国民的生活产生了微妙的影响,如根据公历推算的生日,因与农历有差异而反复不一,造成一些人心理上的不满。又如,依据农历过节时(除夕、春节、立夏、端午、中秋)所过的节日日期,与公历亦有差异,使人感到节日不是“纪念日”而是“节”。再者,农历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不能不受公历运用的影响。在农时节气方面,农历虽有特定的指示,然而,农民根据长期的经验,以立春作为春季的开始,因而使农历和公历的适用于农业生产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甚至,在一些传统节日,如清明节和寒食节,农历的先后顺序,亦不能不使受公历的困扰。

尽管存在以上各种问题,但采用公历为主要行事历,仍然是历史的趋势。正因为这样,故在现行历法中,公历月与年,均置于农历月与年之前,以公历一月一曰为新年,以农历一月一日为“人日”,以春节正月为“国策岁度”等,均属“公历大于农历”制。只有在一些习俗活动中农历的适用范围大于公历,才予“例外”,如一年四季的“孟仲季”之节气、传统节日、饮食习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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