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京銷铤银价值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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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錢的價值判斷

北宋天圣元年(公元1023年),原明朝崇禎年間御庫流出的“通行宝錢”的仿品,被定為大字版的天圣元宝,現在為國家二级文物,北京中古收藏攝影廣場任晓军藏。(任晓軍2011年大字版天圣元寳價格1500元)。

宋元的早期,景德元年至後年末,宋真宗的年號。正監造始行交子,一紙半斤的交子,白厚紙印造,以赤褐色為之。官方所寫的“交子”二字,畫一國寶璽印,上下有界栏。當時的一百二十文,後來的二十四文。到紹興二十五(1155年)年,官準市售交子,以铁錢一貫相兑换,凡三百一十萬引。宋元中期,英宗寶禎八年(1178年)。改铸貞觀貞祐廉貞大鐵錢,孝宗寶禎四年(1178年)改鑄淳熙重寶。南宋晚期,宣宗紹興二十五年(1155年)。詔付史院修孝宗、光宗、寧宗三朝史,命胡寅總其成,是後半紀之書不成,乃命李心傳續未了之跡。此紀年雖皆三朝,文辭则心傳一人之笔。史臣曰:“昔(班)固以後典謨深旨,尚难該據而為之序,矧夫考歷纪者,文辭其細矣。”所記三朝之世,皆言孝宗,及帝即位元年,而錄其初舉張陶,及陶之卒。光宗即位之四年,而敘其南游、善惡、外政者再,及帝不豫,李後主往候之皆不紀。寧宗即位之初,載其初召崔、韩,及史弥遠之死,未幾而帝崩。於光宗則曰:“於帝為太子时,不懌而成疾,及即位躬亲萬机,亦未能痊复。”於寧宗曰:。。“帝以福王為皇位,既授受,而欲有所更革,未及施行。”是後半紀之書,遂亡者也。

元代,世祖忽必烈中統元年(公元1260年)。太府監造元符寶貨錢,文曰:“中統元宝交幣,每鈔半兩,文宗至順元年(1330年),禁私鍊銅為錢,造元符寶貨錢者黥其背。”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明朝定都南京,置工部,命尚方令徐达等造新錢。曰:“洪武通宝。”当十,背文“通宝”,“雙泉”,“大都”,“工”,“中书”,“行省”,“户部”。洪武八年(1375)停铸。

2宋代京銷铤银价值多少?

宋人吴自牧《梦粱录》卷17有“賣買金银”条:“今之金银,有销废器饰,或以屋木、铜锡、货贝、铜钗、锡篦易換者;有剪紫衣、丝履,就铺家销换者;有以银板置炉,请人熔化以取银者;有将银罂以销铸者。各有便益。”。

浙江瑞安,有艘宋代古船被发现。经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专家检测,这条沉没在瑞安县梅头渡附近的古船,全长34.9米,宽9.1米,深3.7米,是迄今为止宋代现存最大的古船,宋代古船的发现,为研究宋代海军的历史提供了难得的实物资料。(据《浙江日报》)。古船中,有不少铜钉,还有水密隔舱,表明当时造船技术的高超。

一、根据史料记载的历代米价、肉价、菜价、盐价等。

史料记载,明代一石(每石59公斤)大米的价格是白银二钱九分。

据朱鸿林《“朱门酒肉臭”考》,明代每百斤猪肉最高价为明朝隆庆四年(公元1577年)的值银二钱四分。而据《沈氏农书》,明末豆麦价值每石白银二钱三分,大麦一石值银一分五。清初以来每石大麦值银一钱;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每百斤猪肉最高价为值银一钱八分;此后逐渐上涨,至咸丰年(公元1853年)达每斤银五两六钱一分。以后又有下降,至同蒲年(公元1906年)为每斤银四两八钱。

又据潘荣先生《清代八沟地区农业生产价格指数研究》,清乾嘉时期(公元1736-1820年)小米每石为银二钱;嘉庆间(公元1796-1820年)为银叁钱;道光间(公元1821-1850年)为银六两;咸丰间(公元1851-1853年)为银八两;光绪间(公元1875-1908年)为银七两五钱。另据吴宾先生《银贵和盐价升降的实证研究 1861-1907》,清同治七年(公元1868年),每担云南私盐价格超过150两。至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每石麦粒值银三两二钱,而猪肉每百斤值银二两一钱。

又据《红楼梦》第65回“蒋玉菡醉眠芍药裀 薛宝钗羞笼红麝串”,写到芳官被打后,就和袭人等打算逃离大观园,去投奔妈妈。她说:“我的命,和他们不一样了,我嫁人,其实就得了性命。如今这一进,我便死了,他们岂不多出一倍价来。”。根据宋制:一石大米值银二钱九分。清朝(公元1636-1911年)一石大米值银三钱三分。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直隶(今河北)各地粮价每石大米约为16两白银,河北省农村劳动力平均每日工资约为0.5两白银。也就是说,芳官说的一石大米“二钱九分”,如果按宋制就是1两白银或1500文铜钱。那么,王夫人的300两银子买她,就合每石500两银子(或30000文铜钱),当然是无偿“赠给”的。

二、根据明代田赋实物税的标准

明初田赋实物税以夏秋两季收割的成粮的40%作为明帝国的政府收入。成化八年(公元1472年)推行一条鞭法,田赋只征粮食30%。崇祯十三年(公元1640年),陕西三原县人朱燮元任明四川总督,实征十二册税,史称“朱税”,以白银征收田赋:“计一石米准银一钱”。清初田赋实银。乾隆五十二年(公元1787年)开始有田赋“减石之举”,凡田减石七分者,原征银二升,减而后征银一升,也就是折银20%。

三、根据清代银贵谷贱的经济现象

有清一代,银两贯串着赋税的征集和支解、财政分配和调整。白银是我国古代的一种重要通货,但在清代有了新的发展。由于历史的原因,清代自开国以来即以白银为币材,并且形成了以白银为本位的钱币制度。然而,自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实行钱票制度后,在财政上逐渐产生了钱票与本位银两并行的情况。但是,“白银本位”未曾改变。由于清代财政支出和收入都以银两为标准,官吏俸给、军饷、盐币、茶引、地丁、杂赋、关税,以至典当、抵押、借贷都以银两为计价单位。

但至近代以来,银两已不适于作为主要的计价单位了。它的使用尽管还广泛,但只限于交易双方自愿,官府和银行不再以银两为标准。而且,在大多数场合下,现银交付已不太便利,多换为人民币或外汇。由于银两形式的退出,清币(银两)本位制也就名存实亡了。

清代田赋征银、米谷课银及盐税、酒税均用银两。如清代前中期实行一条鞭法时,田赋征银。乾隆中期以后,实行地丁合并,在各省征收田赋时,将征收的一石稻米改为征银一两,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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