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有哪些铸钱局?
清代铸钱局,在道光以前,分设于直隶(约相当今河北省)、山东、江宁、苏州、江西、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广东、云南、四川、河南、陕西、山西等十五省。各省皆设铸钱局,并辖属府、州、厅、县等局。乾隆时,甘肃、新疆设有局冶炼铜。又分别在盛京、乌里雅苏台、库伦、阿勒楚喀、伊犁、黑龙江和尼布楚等地设局铸钱局。
道光年间,清廷为加强海防,设置江、浙、闽、粤 4 个省新式机器局(见洋务运动),其中江、浙、闽各省机器局,仿铸机制洋钱外,又先后分别设造洋钱铜元局、制钱局、银币炉房等;广东则增设造币厂,先后铸造银饼、铜饼及辅币。各省铸钱局由户部管理,其他各省的机器局和造币厂由该省督抚管理。光绪末年,户部又先后设于奉天、吉林和黑龙江机器局或造币厂。由于清后期通货膨胀,铸币额增加,各省新设铸钱局纷纷涌现。铸钱局所设的省、厅、州、县等局的数量也日增,到光绪时,设局最多的是江苏、直隶和湖北,各省共达一千七百多个。所铸的铜市种类也多,有方孔圆钱、制钱、元宝和“咸丰”、“同治”、“光绪”大字大钱等。
光绪三十一年到宣统三年(1905~1911),户部(1906年改民政部)在京师设置造币总厂(1912年改称币制局),并分设东、西两厂,分别铸造和流通银币、镍币及铜币(俗称铜元),同时整顿各省造币厂,规定各省造币厂改由户部直接管辖,各省局所铸钱币,除流通于当地的旧制钱外,应一律向户部造币总厂呈缴制母铸造新币,铜币由户部统一规定形制及重量,交由各省监督铸造,其原料铜一律采买户部分发的铜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