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初有哪些铸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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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仍行钱、钞、银三者并用的货币制度。顺治元年(1644年)进据北京时,使用明代通行货币,在四川、湖广等地仍行使其自制铜钱,即所谓藩钱。顺治二年,户部奏定以制钱每文重一钱二分,计足纹银十两,合制钱一贯(1000文)。是年始铸"顺治通宝",分部厂及各省铸钱。部厂所铸,初设工部宝泉局和户部宝源局两所钱局,时有更迭增减,除在清代前期设立云南宝鼎、巩昌宝庆等钱局外,后期又陆续设立广东宝泉局、贵州宝黔局、新疆宝昌局、吉林宁古塔局、黑龙江阿勒楚喀局,计共有20局。

其中四川成都宝川局,还铸有当五、当十、当五十、当百等大钱。乾隆二十二年,为抑制民间私铸,各省钱局改铸制钱每文重一钱。顺治元年,以山西、陕西、南京户部承宣布政使司所辖地区为发行交子的通货区,以户部及北京、保定、天津三府、直隶州、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诸承宣布政使司、顺天府为发行宝钞的通货区。所发交子、宝钞,限期兑换,以示信用。顺治九年,禁用交子。康熙、雍正、乾隆时期,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繁荣,制钱已不能满足需要,而民间交易、关税及钱粮已习惯用银,故政府逐渐弛银禁,并以银代钞,宝钞亦渐废而不行。道光二十二年停止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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