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价值是不是人赋予的?
艺术的价值既不是客体本身所固有的,也不是主体自身主观自定的,“价值”从一开始就属于一个主客体关系的范畴,它总是对于……的价值。
就艺术而言,我们经常谈论的所谓“艺术作品的价值”其实也已经包含了其对于主体的作用和意义。对于艺术,我们所面对的实际上是“评价”问题。因为严格说来,价值是“应然”的,而评价却是“实然”性的,人们不是在确认艺术的价值,而是在对艺术展开评价,亦即对艺术之于人的作用和意义、可能性和现实性进行一种判断和确认。
就实质而论,作为对象的“作品”之可能蕴涵的“价值”只具有意义的潜能,这种潜能是无法自我实现的,必须依靠另一极——“人”的参与,从可能变成现实。
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价值是在人类活动中形成的,那么这种“形成”的主要方式就应该是“实现或未能实现”。不过我们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价值”的实现虽然离不开“人”,但“人”对“价值”的实现却要受到“价值”本身的引导,“价值”也非完全“人”的“创造”。
因此对于艺术来说,在“人”对作品价值的实现和未实现过程中,虽然我们不能确认是否是人在“创造”价值,但至少可以确认在“实现”的过程中,艺术给人带来的“价值”是真实的、可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