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多少年算文物?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文物古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文物”的定义:“文物是指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具有科学性和艺术性的文物古迹和实物;”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并公布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和说明(国发[1982]105号)。这份文件对“文物”的概念进行了规范化的界定: “文物保护是指对国家保护和社会公益性保护的文物给予保护。本条例所称的文物,根据一九六一年国务院发布的《文物古迹保护原则》,是‘具有历史、艺术或者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即包括具有历史意义的古遗址、古墓葬、古窑址等史迹;具有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石雕、碑刻等建筑艺术文化遗产;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代人类社会活动和科学技术成果。” 这一定义被沿用至今,也成为判定文物的重要依据。
不过,这一定义只涉及文物的“质”,没有涉及其“量”,也就是说,只有文物“质”的问题得到解决后,它才是一个文物。但是,什么是应予以保护的文物“质”的标准呢?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时代有不一样的标准。在中国封建王朝中,对于帝王将相、名臣贤士的谥号、墓志和遗物多认为有价值而加以保护和收存,至于普通百姓的死伤却少有人关心。
近代以来,我们逐渐引入了西方的文明史观、考古学等新的学科,开始用科学的眼光看待历史和文物。1928年的北平古迹调查委员会报告就提出:“凡地下及地上的历代遗物,若符合下列各点者,均应列入保护范围——须为真确之文物;须为前代遗留之物;须为现代所罕见之物;须有相当之价值与意义。”这个观点基本上反映了当今对待文物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