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民国存在了多少年?
1.“中华民国”国号中的“民”本来就有双重含义,一是专指国民;二是民权。这是从清廷那里继承来的,可以参见《清史稿•穆彰阿传》及附列传第二九○《李元度传》的记载: “咸丰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上谕曰:‘本日据穆彰阿等奏,江南大营于二十一日至二十八日各获捷禀,实堪欢忭。所有剿平太平天国义军应如何奖励、加恩之处,着穆彰阿拟旨知照’。 “同治元年正月十四日,上谕曰:‘本日奉朱批李元度奏一件,阅毕,交发兵部存档。该部的职掌,朕所深知。前经令其迅速审办,据称业经严饬催办。兹阅该部复奏折内语多支吾,不能直陈。即李元度原奏,亦含糊不尽。此事关系甚重,若非确有所闻,岂肯妄言。现令李鸿章查明实数,据实具奏。至该逆抢劫仓库,焚毁仓场,实为该逆罪恶之最著者……’
2.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了与北京北洋军阀政府相区别,就正式使用了“中华民国”的国号(注意:是“国号”不是“国籍”)。同时,这个时期的民国官方文书中开始大量出现“我国”的概念(如国民政府的施政报告和对外宣言中会使用“我国”一词来代替“中国”)。这一时期开始将“The Republic of China”译为“中华民国”并正式作为国名。
例如,1937年公布的《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 “本会代表中华民国,负有统帅全国陆海空军及领导人民武装力量之全部职权。” 又如,1045年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上通过的决议案第28条之一《关于外交政策之决定》: “我中华民国为四万万人唯一合法政府,自应代表全国主权,统监一切外交行动。” (注:此两条引文皆来自于何润锋主编的《民国档案》总第6期,题目改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