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候的土地证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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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一个网上玩的朋友在玩收藏。他收藏的是一些土地证。他说在他家里的箱子里边发现了好多的土地证。问他爷爷,他爷爷说那是祖上传下来的。看那些土地证的使用权人全是“侯某某”。他问小编,这些土地证还有没有使用价值。小编虽然对收藏没什么爱好。但根据这些书的样子以及考证这些土地证,应该是清代到民国早期的东西。这些土地证有用处吗。

小编采访了广州市南方公证处房产部的高燕副总。高总说了。如果这些土地证是真的。那么他有作用。但现在不能确认。只能有继承人到房管局和土管局核实后,才能确认土地证的效力和使用权。现在如果有需要,可以拿着土地证先到当地房管局或者土管局查档。

侯冠群律师也发表了意见。如果土地证是地契的话。在封建社会有土地私有的记载。但是中国真正实行土地私有制,是从清代开始的。《中华民国民法》第663条:“法典施行前农民受让不动产者,其契约经县登记后,即有所有权”。当时实施的是《中华民法典》。土地可以“买卖”,允许土地私有。

“公证遗嘱”,需要“证明”或“证明书”。那么什么“证明”呢?根据中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证明”只能是由司法部门或最高权威机构颁发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公证书”。

清代以前的权柄,以“封”封土地,乃是国家重要权力之一。清初的“圈地”,就是王朝将土地授予贵族、功臣、官吏世世代代管辖。这种“赐田”制度,其实质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清代还实行“赐官庄田”制,此种方式不是由政府直接分配土地给受赐者,而是赐给有庄田收入的内务府旗田,按税征收,不给府证。

以上两种形式的国家土地,不是私有土地,也不能买卖。受领者“终身田产,不用纳粮,不为官卖”。

清王朝灭亡之后,中国进入了漫长的战争时期。人民生活无定所,更没有闲暇时间去管理土地所有权的相关事宜。加之,战乱过后百废待兴,人民政府也没有精力去清理和认定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土地所有权并未得到确认。所以说,在此段时期内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虽然广泛存在,但土地使用权并未真正得到确认。

1950年后,按照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共和国新政权需要,土改运动在全国各地迅速展开。其间,原拥有土地的所有者——“地主”被彻底打倒,并予以没收其土地。此后,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民。

1982年,我国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此,农村土地开始了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统一经营制度。而且这次土地改革是取得了巨大成就的。我国的基本实现了农村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按本次承包合同面积计算,全国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共计147.8亿亩,家庭承包经营面积145.42亿亩,占98.4%。

此次农村土地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两个保障、一个恢复”即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稳定;恢复农业生产力。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农村土地长期分散经营,在效率低下的局面下,国家提出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战略。为此进行了四次大幅度调整:第一次是从分散承包到统一经营;第二次是从统一经营再到分散承包;第三次是从分散承包到统一经营;第四次是对承包范围的扩大,将林地、水面等纳入承包范围。

经过四次农业结构调整,我国农业实现了规模经营。但规模经营的土地,其权利性质仍属于农民家庭。近年来,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为发展农业集约化生产经营,搞“土地流转”,将分散农户的家庭承包土地统一平整后,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确定新的经营者。

此种方式的“土地流转”,实际上是一种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临时转让,其受让方只是临时经营,最终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1999年)中规定了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范围,其中“四”款规定:“通过拍卖、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土地,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之形式,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认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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