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收全国通用粮票价值?
解放战争后期,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华北召开了五华(华北、东北、西北、山东、陕甘宁)财委粮食专业会议。为解决华北、东北地区的粮食统购统销和对华东、中南、西南地区粮食征调运输问题,会议决定东北地区从1950年起开始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并向全国内销粮食。在供应中,东北地区向中央财经委员会领取内销粮的价款,中央财委按东北粮食供给标准折算成粮票交给东北,在东北地区使用。这是新中国成立初,在一地区实行粮食征购政策和粮食定量供应的试点,也是粮油商品凭证计划供应的开端。粮食部、中财委在1951年决定向华北、山东地区调运一批大米,规定发往京津沪三市,每市1.5万千克,其他大城市每市2500千克。为支付粮款,特发放“全国通用大米粮票”1.5万枚运到天津,由天津市粮食局分发给京、津、沪及其他大中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