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就是书法艺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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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可以换成两个小问题来理解,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书体”,第二个问题是“什么才是书法” 先来说说书体的概念,所谓书体就是指在汉字的书写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各种字体,比如篆书、隶书、楷书等等都是书体的一种。这些不同种类的书体虽然在外形上不尽相同(当然也有一些同源的书体,比如说篆隶二书),但是却有着一个共同的根源——甲骨文!之所以会有这么多不同的字形,是因为各个朝代的人由于文化水平以及审美观的不同,从而造成了对书体的发展与取舍,因此我们才能够看到如今这么多风格迥异的文字。

再来看看什么才是真正的书法,按照《辞海》的解释,书法是指“以毛笔书写汉字的方法和技巧;也指写的字”,这个定义其实很模糊,因为它既包括了方法又包括成果,并且还没有说明白究竟什么样的字才能叫做书法,我个人的看法是,只有当一种文字被赋予了一定的情感或寓意的时候,这种文字才能够称得上是一种艺术品。 从上面这段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书法其实就等同于艺术,而书体只不过是它表现手法上的不同而已。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题主的问题,首先我们要知道,书法本身就是一门艺术,同时它也是一门语言,因此它与音乐舞蹈一样都具有抒情达意的作用,所以从这一点上看,书法的确是一门艺术,只不过这门艺术的创作方式比较特殊而已;其次,我认为书法之所以要分为各种各样的书体,其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比如说有些人在日常工作中会使用行书来提高工作效率,那么他们就不会去选择草书这样的书体了。所以说在我看来,书法的本质其实是服务于人们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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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其实我觉得可以这样解释,“书”是书写的技艺、技术、方法技能(当然这个字本身还有别的意思);而“法”则是技法、规范的意思。也就是说只有用正确的方法进行书写才会形成好的书法作品。 当然这里的“法”也可以理解为技巧或者套路之类的了——比如你掌握了正确的执笔方法才能写好字嘛……

如果这么说是不是有点道理呢?!

汤程鹏汤程鹏优质答主

书法不等于书法艺术,“书法”概念的演变,体现了书法艺术审美属性的确立和扩展过程。

“艺术”观念的古今差异,是考察书法由“技能”上升至“艺术”的关键。书法艺术审美属性的确立,大致成于魏晋。汉魏之际,伴随着“自觉的美学”和“自觉的文人个体意识”的出现,“书”作为一种高度自觉的文人审美实践开始进入创作领域。南北朝时期南齐书法家王僧虔在《笔意赞》中提出“书之妙道,神采为上……”(《法书要录》卷十三)的主张,揭示了书法美不仅是外形的美,更是内在情趣的美。同时强调“书”必须“有意”才能传“意”,必须“有情”才能传“情”。由此,书法开始进入了艺术美学范围。

就“书法”概念自身来看,也反映了书法的美学属性由附会性逐渐提升为内在性。先秦至汉,以“书法”指书写之法,如《礼记・王制》:“命太史正……命太卜述赞,命太祝……命王表书,名之日信,同之日中……”。郑玄注:“信,谓书信。令王书之,同书于王之旁,所谓右书。”孙诒让疏:“王表书,谓书王名于策旁。信,亦王名也。古名通曰字,是书王字于策之两畔……”,指明“书”之对象为礼仪文告,“书法”则是其用笔、字形之法度。汉代的“书法”概念,与汉代美学思想相契合,将书法的美学属性附会于自然和人事之理,如许慎《说文解字叙》所谓“点画丝连,经纬绮交,上下牵连,左右回顾,阴阳相济,向背相顺,儒雅蕴藉,机巧自然”。魏碑中“点画魏然”的“筋”、“肉”美和笔法“斩截”、“方整”的“齐”、“和”美,也体现了这种美学趋向。魏晋南北朝时期,美学思潮由“比德”趋向“畅神”,“书法”开始被赋予新的含义。晋范启《唐隶法》云:“王(羲之)书字势雄逸,如龙跳天门,虎卧风阁。……张(芝)草创于今古,垂范于后代,乃学苑之宗匠。操数之元帅,斯诚得名言之有由也。”将书法与“龙”、“虎”等自然物象相联系,视为“操数”、“宗匠”,其内涵已包含着审美的属性。唐代韩愈、李阳冰等人将“书法”视为哲理与美学的结合体,赋予了“书法”新的美学意蕴。但将“书法”等同于“书法艺术”的观念,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出现的。康有为《广艺舟双楫》中屡用“学书”、“法书”等词,不言“书法”。据周煦良《关于“书法艺术”这一名词》(《文学遗产》1981年第2期)探讨,“书法艺术”这一名词,首次见之于1935年鲁迅《致曹靖华》书信:“此书(指曹靖华《飞花集》)印成,拟暂寄西谛,较可经心寄出。”此后,郭沫若在1947年《苏联文学新研究的课题》中用过“书法艺术”一次,但仍未将“书法”等同于“书法艺术”。20世纪50年代以后,“书法”作为“书法艺术”的略称才普遍为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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