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娱乐场所有哪些?
中国的“娱乐场所”有且只有两种,一种叫做“休闲会所”,一种叫做“夜总会”。 其余的如KTV、量贩式KTV、网吧、电影院、电子游戏厅等等都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娱乐活动,不能称其为“场所”了,而是带有强烈的公共服务性质——虽然也有服务行业的人员,但他们所提供的服务都是带强制性的。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所有的休闲会所和夜总会都必须具有一个正式的身份——“经营单位”,否则就不合法。例如你开了一个小酒馆,没有营业执照,那就是违法经营;但是如果你开了个酒吧或者茶馆,就有营业执照,就可以合法经营。
这背后的逻辑就是经营场所是否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的“经营性场所”——只要是经营性场所就得办理营业执照,不是的话就要被取缔。 而什么是“经营性场所”呢?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第四条: “经营性场所”是指以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或接受服务为目的的场所。 也就是说,只要是以“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或接受服务”为目的的场所以及场所内的具体项目,就都属于娱乐行业的范畴,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缴税。
当然这里的目的只能是“以……为目的”,而“目的”则是指直接目的而非间接目的。因此诸如“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就不是娱乐行业,因为互联网本身就是用于信息传播的工具而不是进行商业活动的工具。同理,在线下同样如此,你不能说“我开这个酒吧是为了交朋友而不是为了赚钱”这种理由就能免交税收。 不过,上述《办法》中所说的“场所”,与现在大家所熟知的“娱乐场所”的概念还是有一些区别的,后者包含了更多的内容。
从历史沿革上看,我国的娱乐场所概念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逐渐形成的。1986年颁布施行《营业性舞馆池子管理办法》,首次建立了我国对娱乐场所的行业管理制度,之后该办法于1995年和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同时,1987年原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了《宾馆、饭店、旅店登记条例》,开始实行住宿业的实名登记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新形式的娱乐活动和场所不断出现,为了适应新的形势,2005年文化部发布了《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开始规范新的业态;同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娱乐业的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室)、音乐茶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