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的纸币可以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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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2月,法币改革完成后,国民政府统一发行新币——人民币,停止法币发行。旧法币一律收回销毁,但旧法币在台湾仍在继续使用(台湾一直使用金本位货币制度)直到70年代末。台币的发行基础是黄金和美元储备而不是本国货币(财政)收入。这也为台湾后来的“金融自主”、“货币自主”及现在的“汇率自主”埋下了伏笔。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接收了日伪控制的东北、华北和上海等地的大型银行,将其改组为由国家投资,实施国家垄断的金融机构,负责发行和管理中国的货币政策。

为了将日伪期间发行的伪满币和其他地区发行的货币尽数收回并统一发行新币,国民党政府财政部于1947年6月颁布《人民币发行命令》,规定自1948年7月1日起,以法币一元折合新币一元予以兑换。同时,为了配合新币的发行,国民政府决定取消所有伪满币、战币和各省地方钞的发行权。至1948年底,除台湾省仍保持“银本位制”外,国民政府已收回了各敌伪据点和地区的货币发行大权,新币已成为中国的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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