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10两多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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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等于10钱,1钱等于10分,所以1两=10钱=100分=500克,那么10两就是5000克,也就是十斤,斤和两可以随意转换。

清朝的计量单位,从明代继承下来,并没有规定统一的单位,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用途,都有不同的重量单位。

从史料记载的角度来看,从南到北,有使用6钱、2两8钱、3两、5两、10钱、16两等等。

在清朝,虽然十六两为标准,但是实际使用的单位,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到了咸丰年间,朝廷规定,南北各地在征收漕粮和契税的时候,要统一使用596字两(一两等于596厘,1厘等于0.2分,即1厘等于0.02钱)、16两、10钱为征收单位,其他的单位一概废止。

到了1957年,才完全废除了十六两的秤法,改成十进制的公制。

从康熙末年到雍正时期,全国征收赋税,是使用96两为一斤的。

雍正七年(1729),因为铸钱铜耗,加上火耗,朝廷允许各州郡的征收赋税的时候,可以允许10001~11000两的耗损,折算下来,就是16两等于67两,也就是六斤七两。

在雍正时期,虽然允许了耗羡,但是还必须使用朝廷的标准秤,即96两为一斤。

从雍正十二年(1734)到乾隆二年(1737),因为通货膨胀,朝廷又改为了“9606.43厘”为一斤,等于15斤9两。

乾隆二年,改回“9600厘”,还是等于15斤9两。

乾隆七年(1742),又改成了“9600.14厘”,等于15斤9两7钱。

乾隆七年以后,一直沿用这个标准。

到了嘉庆时期,允许各州郡酌情降低耗羡的标准,但是最低的不得少于10两,而最高的不超过30两。

根据《仁宗睿皇帝实录》记载:“嘉庆十九年十一月丁亥,刑部奏。议覆湖南巡抚异兴,奏报耗羡等事宜。雍正七年例,耗羡加征,止准按粮一石取银九钱五分。今据湖南地方呈请,耗羡以每石二钱,加征至每石十三钱四分八厘止。其平余米价一石二钱五分,即行核减,共为每石一石七钱四分八厘。如遵行,其多费银一厘,实多取耗羡一钱四分八厘有奇。是实多取二倍有奇。与耗羡止加征一倍者不同。且于前禁多取耗羡一条,似未妥,俟敕下该督抚。如该督抚仍拟如前奏请,即行照允。此因该督抚具题请议覆也。得旨依议。”

道光时期,改回了16两等于7钱,按照这个比例换算一下,16两等于596克。

到了同治时期,因为铸钱加火耗,允许征收耗羡的比率是1:19,也就是说,征收了1两银子,耗羡的比率是19两,到了光绪、宣统时期,这个情况有所改善,同治时期,两银子允许耗羡的比率是1:12.5,这时的10两银子,重量是500克。

总的算起来,在清朝时期,16两制的计量单位,一直贯穿在清朝的封建体制之下,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改为十两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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