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硬币国微价值多少?
制贩假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国家货币,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即以人民币为核心的各种货币的印制、铸造、流通管理等制度。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伪造、变造国家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国家货币,是指无权制造货币的单位或个人擅自仿照国家货币的式样、数额、色彩、形状等,使用机器或者手工制作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所谓变造国家货币,是指对真实的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张、涂改等加工方法,使数额增大的行为。
区别本罪与非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伪造、变造行为是否“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币量在200张以上,其中“总面额”,是指伪造、变造各种假币面额之和,累计计算,币量,是指伪造、变造所有假币的张数或枚数,累计计算。
本案中张华从废品收购站和小贩手中收购大量的1元硬币,利用手工将硬币上的铸造币值“1”字磨掉后伪造“10”、“100”、“50”等字样;同时收购大量的已停止流通的“分币”,磨掉原来的币值,伪造“1”等字样,然后用上述伪造的硬币去商店等单位购买物品,差价据为己有,张华先后在商店等购货达5000余元,数量较大,数额较大,应以伪造货币罪论处。张华将1.5万枚伪造的硬币分别放在4个手提袋内提回暂存于其姐姐张某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张华尚未使用就被人举报后被查获,其将伪造的硬币换取财物的犯罪目的尚未实现,构成伪造货币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