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些什么错邮票?
1953年,我国发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胜利完成”纪念邮资票。这套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20万本的邮刊附编有“中国人民邮政开办国内邮件挂号手续须知”和“邮资变更情况表”,其中“邮资变动情况表”中注明“本表格仅记载国内普通信件的邮资变更情形”“特种信件(如明信片等)之邮资,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擅自更改”。但1965年,在没有任何公开信息的情况下,邮电部以特发文件的形式发布了《修改部分邮资凭证样式的通知》,改变了原“挂号手续费和回费”一项的名称,将“寄挂号信件的收费,增加至收付金额的8%”写入条款之中,并将该通知下发到各地邮局执行。
自此以后,各地邮局开始大量发售这种更改过的邮资凭证。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的统计,截止1974年底,全国各地邮局共售出上述印有“挂号手续费和回费”字样的各种邮资凭证约二百万份,涉及邮资总额约八千万元。 这些带有“挂号”字样的发票虽然经有关部门审核签发了,但并没有向全社会公布,违反了当时的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使用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而且将“挂号费”列入邮政部门的服务价格,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属于擅自提高服务价格的行为,应认定为物价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