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多少叫胡强?
1、中国有多少人叫胡强,这个还真没人能统计出来,不过可以想象肯定不少,毕竟“胡”是仅次于“李”的第二姓氏! 2、我查了一下公安部刑侦局发布的《二○一四年全国姓名报告》,根据这份报告, 2014年全国姓名报告中,“胡”姓的户籍人口数排名第7位,大约3080万;而“强”姓的人口数量则排名69位,大约53.5万。所以按“胡”“强”的人数比例大约是60:1 所以如果按照这个数据来推算的话,应该是有18个胡强的。当然,这只是一个保守估计,事实上名字重复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尤其是像胡强这样的常用字。
3、其实这个问题问得挺有意思,虽然不可能有准确的数据,但我们可以大概推测一下。 按照常理来讲,一个普通的汉族人,一辈子生育的数量一般不会超过六个孩子(因为现在平均寿命比以前长了,所以生育高峰期的人在目前也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一般来说他们生育的数量也就不会太多了),而且一个时代的人,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大多数人的孩子个数也差不多,所以同名同姓的概率其实是很小的。 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思想也在变化,现在很多年轻人越来越崇尚个性,会选用一些比较生僻的字作为自己的名字,这样重名的概率就进一步降低。 另外,还要说明的一点是因为我国少数民族也有很多姓胡的,例如蒙古族、满族等,当然还有回族,不过回族一般都是回民,一般都会有自己特殊的名称,因此在这里就不讨论了。如果算上这些姓胡的少数民族人口,那么这个数字恐怕就得翻好多倍了。
如果你是做统计的,告诉你一个有趣的数据,中国大陆在册人口中叫郑爽的有1256个,王宝强386个,胡强则有22444个。那么,全国22000多个胡强,究竟谁才对张朝阳造成威胁呢?
据媒体报道,自称是搜狐公司创始人张朝阳远房侄子的北京人胡强,状告搜狐公司名称侵犯自己的姓名权,索赔一元并要求对方更名为“搜狗”或者“狗搜”。这位胡强声称,用他名字打头的同龄人大约有22000人。按照搜狐的说法,公司名称在使用之前经过了非常严格的查询和审核,并没有侵犯姓名权。
对于这个官司,从法律角度来看,胡强败诉应该是没有悬念的事情。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擅自用、假冒他人姓名、肖像去注册登记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损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肖像权,民事上应视为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还可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法律还规定如果姓名并非是知名人物的,他人使用了这个姓名就一般很难认为是假冒,只有证明主观上有侵权的恶意且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法院才会认定为侵犯了姓名权。显然,搜狐使用“搜狐”名称既非知名人物的姓名,也很难用侵权的恶意去揣度,而且张朝阳的搜狐与胡强本人没有任何关联之处,没有造成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因此,胡强起诉搜狐侵犯自己姓名权缺乏基本支持,拿这个去状告搜狐,充其量也就是一场不大不小的儿戏。
不过,把一场儿戏大张旗鼓地搞这么大,胡强和他背后的公关公司肯定不是想当个“娱乐明星”。实际上,胡强和搜狐公司的利益关系不大,搜狐这个中国互联网的老牌知名企业也不会去在意这样一个“小毛贼”。那么,这个“胡强告搜狐”背后的利益关系就值得分析探讨了。从搜狐方面来说,自然不可能为这样一个小麻烦费心太重。但是,如果仔细研究下胡强这个起诉,似乎可以看出一些端倪。除了文章开头说的媒体上那些被点名的知名人士同名之人之外,像比尔盖茨、李嘉诚、霍英东、余秋雨、成龙、张学友、巩俐、刘晓庆、高晓松等知名人士在国内也都有很多人同名。那么,如果也像胡强这样,有人去告盖茨、李嘉诚、成龙等等,这岂不是一场超级恶搞。其实,这场恶搞的背后也是要花费相当大的资源和成本的,那么谁是最大的受益者?很显然,应该是胡强背后的始作俑者,这个始作俑者很大可能就是胡强背后的策划公关公司。如果真如此,这样的恶搞和炒作,也有可能把社会变成一个大号的“橡皮膏公园”。
对于这场诉讼,可能很多人会认为法院判决很简单,但似乎也还是有些不那么简单。像新浪网这样的门户新闻对这个事情大张旗鼓的报道,未必不是其中的推手。而有些网友认为“既然法律上有规定支持,就应该去告,哪怕告输了也不妨碍以后告”,这样的观点似乎有些道理,但仔细推敲似乎也并非如此。
首先,司法权有公权之威,即使这种权利之威只是建立在人们对司法的敬畏和崇尚上,但是,也不能胡乱去“试法”。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导致公权力也并非可以任由私人随意支配,不能让司法权成为一些人炒作的工具。即使公权力是来自公众的信任和授权,也不能将其作为实现自己商业利益的砝码。如果这种司法工具化的思维成为了舆论的导向,最终将破坏整个法治秩序和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其次,对于这种小打小闹,即使法院判决了也不会对当事人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因此,从法治宣传教育的角度来说,也不会是生动和鲜活的教材。法院判决了,既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能会让一些想图侥幸的人产生更大的胆量,让想利用司法炒作的人无所畏惧。从诉讼成本来说,即使这种小官司诉讼费很便宜,可是交通费、误工损失等等也不是笔小数目,何况像这类的官司,当事人可能还会花上更多的金钱和资源去通过媒体报道扩大所谓的“影响力”,这无疑就是一种浪费。
在一些发达国家,“零成本诉讼”是通过律师“风险代理”完成的,通过“谁主张、谁举证”和“虚假诉讼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制度约束当事人不会滥用司法,而律师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