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房契由哪一方保存?

艾成松艾成松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通常认为,清代的买卖契约文书,一般存在两份,称“两纸契约”。如张仲礼、鲁克文通过研究云南腾冲的清代契约文书认为:“在云南的一些地区,买卖契约通常为两份。第一份用上好的墨汁抄写在白棉纸上,字迹清晰。这是在呈送县衙盖印以后制作的,叫正契,由出让人、也就是出售房产的土地的原主人保存。第二份称为副约,是一份用普通墨汁写在粗糙纸张上的契约,买卖双方各持一份。有时副约上也盖上官印,但用的是普通墨汁,不如正契上刻印的质量好。由于有些正契遗失了,研究者常常得到的只有副约,因此副约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了。”这一观点在国内学术界有相当大的影响,后来的研究者基本上都持相同看法。

张仲礼、鲁克文提出这一观点是因为看到的“清光绪二十五年(1900)腾越府潞江镇上巷黄姓买卖契约”就有“正纸付来主执,副纸存卖主张”的字样。其实,这一观点仅存在于个案当中,并非一般情况。

在清代山西的契约文书当中,通常存在“两纸契约”,但两纸契约的内容与云南腾冲的情况完全相反,正契由购买方保存,契约上写有“此契两纸,付与买主收执”的字样,在另一份契约上写有“卖契副约附在正约,原契存留备查”的字样,这就明显说明正契归买主,副契归卖主保存。

对于这种两纸契约,在清代的判例中也有相关说明。光绪十六年山西河津县有个案件,王应山将自己住房卖于王正堂,王正堂只付3800文,尚欠8800文。王应山逼王正堂还款未果,持所存卖契副约,诉至县衙。

王应山在状词中写道:“王应山于上年闰五月初五日,同中人梁希武将自己住房卖与王正堂居住,议价银十二两行,立有合同契约两纸存证。中人曾当面说明,副约王应山私收,正约王正堂存存。王正堂只交上银三两八钱行,尚欠银八两八钱行,口称等来年二月间缴清,屡催未还。继因王正堂将小女看准作媳,故王应山迟迟未追。本月初一日,王应山约王正堂当面说清,王正堂矢口不认,将王应山大骂一顿……王应山实难忍受,恳蒙大老爷宪鉴。”

从王应山的状纸上可以看出,王正堂持有正约,王应山持有副约。王应山以欠款为由撕毁王正堂所住房屋上的木牌记号,王正堂将王应山告上县衙,王正堂在状词中称王应山“持合同凭据……将原告住房木牌拆毁”,这里所称“合同凭据”即指正约。县衙对案件审理结论是:“查王应山、王正堂等同中人梁希武商议定情,王应山将自己住房卖与王正堂。王正堂只交上银价三百八十吊行,所欠银价一千八百吊行,系王正堂矢口不认。”最后处理结果是“仰王正堂将所欠银八十八吊限两个月缴清”,也就是说,王正堂最终承认了所欠王应山的房款。在这起房屋买卖案件中,王应山持有卖契副约,王正堂持有正约。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