崖柏价值高吗?
2018年,四川广元。一司机运送一车崖柏,被交警查出后,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树木”为由将其刑拘。随后,当地有关部门对该宗崖柏进行鉴定,认为其数量较大、价值较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最终,法院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信息来源:2019年5月24日 澎湃新闻)
新闻出来了以后,舆论一片哗然。 有说法律太不灵活的,有说执法部门吃相太难看的……众说纷纭。 我也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执法错误案例。因为根据新闻中的信息,这车崖柏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所有,而是他在从事驾驶员工作过程中,协助货主运输的。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车司机不知道不能随意倾倒垃圾,所以将崖柏扔到了公路边。
如果执法部门发现后,及时责令行为人恢复原状或者进行赔偿,然后消除影响,此事也就算了。但现实是,环境主管部门先是以行政罚款的方式结案(当然,他们有权作出这样的决定),但是又认为行政罚款不足以遏制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可能实施违法者,遂决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认定违法行为主体资格?
我认为不具备。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调整名单,须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非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由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提出方案,经同级科委论证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本案中,有关部门之所以认定司机及货主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依据的是江苏省林业厅于2006年公布的《江苏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第37项。即,崖柏(Thamnolirium macropodum)被列为江苏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但问题在于,该名录发布于2006年,而2007年,国家林业局就已明令废止该文件。
2007年7月17日,国家林业局发出林护通[2007]125号《关于停止执行的通知》,明确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区域的野生动物名录’。各地不再新的组织编制或更新本区域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那么问题又来了,既然国家林业局早在2007年就明确发出了停止执行的文件,为何江苏还继续沿用该文件呢? 我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这个问题可能出在江苏省林木种子苗木质量监督检查站的身上。
根据新闻资料显示,本案所涉及的木材是来源于湖北恩施利川市忠路镇沙坝村一座荒山上砍伐的。而这个检查站正是隶属于湖北省林业厅的二级事业单位。
2018年11月8日,该检查站站长王振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不清楚涉事木头是否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因为鉴定需要专业的机构来鉴定。当记者问起怎么保证鉴定机构的权威性时,王振全称,“你放心,我们肯定知道怎样做是合法,怎样做不合法。这个鉴定是由我们来提供样本,还是你们自己去找相关部门鉴定,我们不干涉。”
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件中,作为政府部门的湖北省林业厅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不仅自己认为自己有认定违法的职权,而且对外也宣称自己有这项权力。真可谓是“权大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