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书有没有收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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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曾经的出版人,现在的书店经营者,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从法律角度上讲,任何盗版书籍都属于非法出版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复制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使用费。

使用费通常包括许可使用费和版税费两部分。前者指著作权人许可行为人使用其作品并支付相应报酬的费用;后者指行为人在实施盗版行为时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由于现行版权法没有对使用费的具体支付作出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在“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诉北京世纪文雅图书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文泉图书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发行权和使用权,并酌定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含合理开支);在“上海汉鼎图书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15万元。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损失不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些费用属于财产损失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 其次,从文化历史的角度来看,盗版现象古已有之。自人类发明印刷术以来,盗版就没有间断过,只是形式和载体有所变化而已。在古代,盗版主要是印行他人未经版权人授权的著作;到了现代,除了传统纸张载体的盗版外,又出现了电子盗版的形态。尽管人们一直在努力打击盗版,但盗版这本书籍或者电影下载行为的存在无疑具有历史的合理性。

因为,一,信息的传输和交流有赖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二,知识的传播和应用离不开知识产业的支持。毫无疑问,盗版行为会冲击知识产业的正常发展步伐,但是,如果不给予知识产业以必要的支持,不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信息交流和传递就会陷入窒息状态。从这个角度来看,盗版行为其实是一种“正和博弈”,这种博弈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 但是,我们仍然要指出的是,如果任意的盗版行为都不加限制的话,那么它就可能转化为“零和博弈”甚至“负和博弈”。在这种情形下,由于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你的作品或者复制你的产品,你不但无法从中得到应有的报酬,而且还要遭受损失,并且其他人的这种行为还会阻碍知识和信息的有效传播和传播新的思想。

当然,如果他人的盗版程度很低,对你构不成“实质性侵犯”,那你自然不必太在意;但如果他的盗版程度很高,对你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造成实际损害,你就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遏制他的侵权,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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